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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夫妻为买房“假离婚”变真分手,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晓燕

一对夫妻为贷款购房办理了离婚,一开始都认为这是所谓的“假离婚”。然而,感情的列车偏离了预想的轨道,他们没复婚,按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女方要求男方一次性给予财产折价补偿32万元,男方拒绝。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3月14日,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

桂林市民李先生(化姓)和张女士(化姓)于2002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20年,因李先生征信出现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买房,于是夫妻俩协商先离婚,等贷款办成后再复婚。

2020年10月,两人办理离婚,并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现金、生活用品(包括个人首饰等)归各自所有。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内,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财产折价补偿人民币32万元,如未履行,女方可申请法院裁定。二人各自名下的房产不做分割,债务各自承担。

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2021年1月,二人分居并决定不再复婚。此后,张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离婚协议书上约定的补偿款32万元,李先生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张女士于2023年9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李先生履行约定。李先生辩称,此前双方离婚是为了贷款,实际上并未分割共同财产。

2023年11月,桂林市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补偿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书约定了一定的补偿,但这个协议是双方为了办理房屋贷款而订立的,双方均无真正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即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达成的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

因此,张女士根据该离婚协议书要求李先生支付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就共同财产分割而言,双方可另行主张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2023年11月20日,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知多点:

法官在接受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说法,只要双方登记离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想要恢复婚姻关系,只能重新登记结婚。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为规避征信问题达到贷款买房的目的,二人共同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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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梁冰欣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