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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不给新房钥匙,物管回应:物业提供了服务,业主应交费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颜强 文/图

2020年7月,陈先生购买了南宁市盛世金悦小区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22年12月30日交房。由于交房时发现房内存在渗水、空鼓等问题,陈先生便要求开发商整改好后再办理收房手续。今年2月25日,陈先生打算装修新房,却被物管告知要缴清2023年1月以来的物业费,否则不予交接钥匙。

▲陈先生暂时用水泥封住排水管,防止阳台渗水。本文图片均由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颜强摄

陈先生告诉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由于开发商一直未能整改其反映的房内问题,他自己出资买来材料,初步解决了楼上阳台渗水的问题,后续想继续装修时,却被小区物管断了电。“房子我都办有房产证,物管有什么权利私自断电。”陈先生称,物管此举是为了让他交纳物业费。

▲陈先生称,购房合同对争议物业费用有说明。

3月8日,小区物管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未办理交接新房手续的房屋,他们一般会进行断水断电的常态化管理。而陈先生在没有办理收房手续,也未进行装修报备的情况下就装修房屋,楼栋管家巡逻时发现,就对其进行了断电处理。“按照公司管理规定,断电这一做法没有问题。”

对于不交物业费不给房子钥匙这一情况,该工作人员称,物管公司按照合同入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理应交纳物业费,“我们做了服务,业主不交钱,这说不过去”。

南国法援律师团成员、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韦显瑞律师认为,小区物管不给业主钥匙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有依法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与物业管理公司并无关系。作为业主,可以直接找开发商交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并要求其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3月12日晚上,陈先生告诉记者,当天,小区物管工作人员已将新房钥匙交到他手上。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张若凡 吴思思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