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邓振福 文/图
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中院)对陈绶祥千万遗产之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点击查看此前报道)
▲二审判决书。
3月8日,陈绶祥弟弟陈纶祥等人收到二审判决书,桂林中院认为陈绶祥于2020年7月15日写的《声明》已将之前的《遗嘱》撤销,《声明》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遗嘱》有效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判决撤销象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04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驳回陈绶祥前妻杨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14日,陈绶祥书立的《遗嘱》。
2021年5月10日,著名美术批评家、美术理论家陈绶祥因病去世,留下价值上千万元的遗产。不久,陈绶祥的前妻杨某及陈家人就因千万遗产之争对簿公堂。2020年7月14日,陈绶祥立下《遗嘱》,称“尚(倘)若我身故亡去,所有遗产规(归)老妻杨某所有”。第二天,陈绶祥又写了一份《声明》称当日之前所立遗嘱均非本人意愿,一律作废不生效。
▲2020年7月15日,陈绶祥书写的《声明》。
陈绶祥于2020年7月14日书写的《遗嘱》是否有效成为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桂林中院认为经司法鉴定,《遗嘱》和《声明》均系陈绶祥亲笔书写,当时我国民法典尚未施行,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陈绶祥写的《声明》在《遗嘱》之后,应认定该《遗嘱》在陈绶祥书写《声明》后被撤销。
桂林中院还认为,2020年7月14日,陈绶祥与前妻杨某相互书写《遗嘱》,遗嘱内容载明,在一方身故后其遗产归对方所有,除此之外,并未对双方变更遗嘱作出约定,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只要基于其自身真实意愿,无需通知受遗赠人的同意。因此,杨某与陈绶祥相互书写《遗嘱》的行为,并非相互制约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撤销《遗嘱》,不属于违约情形。因此,桂林中院认为陈绶祥后面写的《声明》,已将之前的《遗嘱》撤销,《声明》有效。
▲陈绶祥生前图片。
对于陈绶祥在作出《遗嘱》几个月后修改错别字、捺手印的行为是否系对该《遗嘱》再次确认,是否构成新立《遗嘱》的问题,桂林中院认为,陈绶祥未对案涉《遗嘱》作出的日期进行修改或变更,未对遗嘱的效力进行补充说明,其之后的修改错别字、捺手印行为,不符合形成新遗嘱的形式要件,在该行为影响下形成的遗嘱不构成新立遗嘱,故一审认定案涉《遗嘱》有效不当,桂林中院予以纠正。
3月1日,桂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象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04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驳回陈绶祥前妻杨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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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谭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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