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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被破损凳子刮伤,顾客索赔500元遭拒,店家回应……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近日,南宁的廖先生到南宁粉之都(航洋国际城店)就餐,在移动店里一张凳子时,手指不慎受伤。廖先生认为店家存在过错,除了医药费,还应赔偿他误工费、精神损失费500元,但对方只肯赔偿医药费。1月26日,店家进行了回应。

据廖先生介绍,1月14日中午,他在该粉店就餐时,将一张凳子往前移动了一下。突然,他感到一阵剧痛,发现左手中指被刮伤出血了,“因为凳子是坏的,导致我中指的一小块指甲及指头肉被割开了”。之后,他跟粉店负责人到附近诊所治疗,店家支付了25元医药费。

次日,廖先生到另一家医院换药包扎,医生称一周后伤口可愈合,店家报销了28元医药费。

▲廖先生的手指被凳子弄伤。

廖先生认为,店家营业前未及时发现已损坏的凳子,未尽到对顾客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他无法用电脑打字,误工3天。另外,此次受伤也造成了他的精神损失,因此酌情要求店家赔偿500元,但遭到对方拒绝。

1月26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联系上该店店长石先生。石先生表示,事发后,他及时陪廖先生到诊所包扎伤口,当时廖先生提出要打破伤风预防针,但医生认为没必要。此次确实是店方的过失,但廖先生的伤并未达到影响工作及精神状态的程度,因此赔偿500元的要求不合理。

针对此事,广东深宝(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麒翔认为,如顾客受伤明显属于商家过错的,应由商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依法对顾客进行赔偿。如顾客受伤的原因并非纯粹一方原因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商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费用组成一般为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在受伤程度不严重的情况下不属于商家的法定赔偿义务;如顾客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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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陈程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