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李俭芹
购买的车位属于现售,但迟迟没有备案和办证;交钱买车位,票据上的收款方与合同方不是同一家公司;车位价格6万余元,但开发商要求合同只写3万元……在南宁市兴宁区虹桥路一小区,多名业主一直因这些问题感到困扰。
▲业主向记者展示收款收据。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李俭芹摄
1月5日,蓝先生告诉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2023年2月,他花6.6万余元购买了大唐印象小区的车位,但一直没有备案也没拿到不动产证书。与他情况相似的还几十名业主,众人担忧,开发商迟迟不备案,车位或有可能被“一房两卖”。
据介绍,业主虽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但合同没有返回,业主手上有的仅是车位“收款收据”,且落款为“广西艾博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开发商——广西唐昇投资有限公司。
另外,业主购买车位的价格基本都高于3万元,但合同和发票上都只写3万元,这也让他们感到不解。
▲业主电子合同显示,车位价款3万元。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李俭芹摄
记者查询了南宁市住建局系统,发现这些车位属于“现售”,均在“签约中”。记者走访时,曾现场向开发商的一名财务人员求证,对方留下记者联系方式,称领导会回电答复,但截至1月12日,记者未接到开发商回复。不过,有多名业主反馈,他们已收到了备案通知,包括蓝先生在内的部分业主,已经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尚未收到证书的业主也接到通知称“正在办理中”。
1月10日,对于发票与实际价款金额不符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纳税服务热线12366,相关人员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来看,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若经税务部门稽查属实,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5日,记者向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确认时,举报中心相关人员左先生称,合同和发票须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购房者遇到不按实际情况开具发票的问题时,可向举报中心反应。另外,合同和发票额度少于实际金额,对购房者本人会有影响,比如购买车位的当下,购房者交契税的标准为价款的3%,但以后如果购房者想卖掉该车位,就会吃亏,自己要交个人所得税,交税基数是出售成交价款减去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以蓝先生为例,如果以后他7万元出售了该车位,则7万元减去3万元,以4万元为基数来交税。交税比例为20%,因此,两者差额越大,税额越高。另外,开发商低开发票的行为,也可能涉嫌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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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谭双梅 丁春霞(见习)
校对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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