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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谱!她发现自己的照片,出现在色情广告上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

如果你在使用社交软件时,发现自己曾经拍摄的短视频和照片被他人盗用,并当作疑似色情交易广告的素材,你会怎么办?

近日,网友郑岚告诉记者,自己此前拍摄的数条短视频被他人擅自盗用,并包装成疑似色情交易广告发布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她随即对视频进行举报。目前涉嫌侵权的视频已被下架,相关账号也被平台封禁。郑岚表示,后续还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盗用者的责任。

盗用他人照片和视频,侵了什么权?有法律专家告诉记者,如情况属实,盗用者可能涉及两项违法行为。一是盗用他人视频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如果被判定为民事责任,盗用者或需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维权费用等。

女子自称视频被人盗用

为招嫖广告引流

“你的照片好像被别人盗用了!”这天,郑岚打开手机收到家人发来的一则消息,还有一条短视频链接。

郑岚打开链接,发现自己曾经拍摄的一条短视频被他人盗用后发布。视频内容仅是记录生活的正常自拍,盗用者却在视频中附上“哥哥,要不要深入了解”的文字,配上“你说个价吧,我想把自己卖了”等音频作为背景音乐,疑似通过此类网络招嫖暗语为色情交易引流

盗用者发布的视频

当看到自己的视频可能被当做招嫖广告素材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时,郑岚感到震惊且愤怒。虽然画面经滤镜处理后有些微变化,但还是一眼就能认出是自己,她和家人随即以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为由向发布平台举报,不久后该视频被下架

然而几个小时后,郑岚发现盗用者向平台提起申诉并提交了“不侵权声明”,相关视频又被重新上架。此后,盗用者还连发了两条郑岚的自拍短视频,配上“少妇有经验”等文字继续引流。

无奈之下,郑岚选择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警方称无法直接调取盗用者的个人信息,建议向平台投诉或收集证据起诉对方。目前,郑岚已联系律师,着手诉讼事宜。

“这已经对我的个人名誉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郑岚告诉南都记者,盗用者发布的三条视频是很久之前拍摄的,目前已经删除,难以推测对方是如何获取并盗用的。截至1月9日下午,有关郑岚的三条视频收获了近两百个赞和数十条评论。

记者注意到,1月9日晚间,涉嫌侵权的视频已被平台下架,涉事账号也遭封禁

盗用者或侵犯当事人肖像权名誉权

记者梳理发现,郑岚的遭遇并非个例,盗用他人照片视频并当作招嫖广告素材的情况,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时有发生

2022年5月,据上游新闻报道,有网友爆料称,郑州某大学在读学生闻某多次盗取大量女性同学照片,搭配低俗文案和未知来源的不雅图片,涉嫌对20余位女性进行侮辱、诽谤,并怀疑其利用盗取图片诱导开展违法涉黄交易。其后,闻某被警方带走调查。

2023年6月,据封面新闻报道,一名账号名为“蛋黄派-m”的某社交平台用户遭多人举报,原因是其持续数月盗用他人照片造黄谣,疑似为卖黄片引流,相关造谣截图在多个社交平台的群组传播。自称被盗图的受害女生发帖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何看待盗用他人图片和视频的行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维权?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记者,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进而构成肖像侵权。盗用者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且行为带有一定的侮辱和诽谤性质——通过捏造或虚构事实,把当事人描述成一个提供色情服务的主体,涉嫌直接侵权。这可能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琮玮认为,盗用者可能涉及两项违法行为。一是盗用他人视频且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如果被判定为民事责任,盗用者可能要承担删除视频、公开赔礼道歉,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维权费用等责任。”

当遇到这类情况,如何维权?赵占领表示,从郑岚的自述来看,她采取的解决措施是比较合理的。如果有类似遭遇,建议首先向平台投诉,未得到合适处理时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权。

求助平台是用户维权最首要和高效的选择。那么,平台怎样才能更好更快地帮助被侵权用户,进而减少产生的伤害和损失?

王琮玮建议完善平台责任,为用户提供便利快捷的投诉渠道是最重要的。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当事人可能面临证明侵权人身份、证明内容违法等难题,消除矛盾及其影响的时间会被拉长,如果平台能有更完备高效的处理机制,侵权内容可能会大量减少。

赵占领也表示,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对部分行业或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暗语”有所涉及,尤其在用户提起投诉举报时,更应重点进行审核。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文中郑岚为化名)

编辑 梁冰欣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