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庞先生在南宁市连佳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佳行公司)购买20件白酒,结果18件为假的。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双方均不服上诉。1月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1月17日,庞先生向连佳行公司购买20件“20年莫府贡”白酒,共6.12万元。5天后,又向该公司购买33件“20年莫府贡”白酒,货款10万余元。酒款均支付到连佳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女士的个人账户。
当天,南宁市市场监管部门在连佳行公司仓库对涉嫌销售假酒进行调查。庞先生知道后,随即取消当日购酒订单,并退款,同时将此前购买的20件白酒提交市场监管部门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件是正品,其余18件为假冒产品。之后,姚女士回收两件正品,并返还庞先生货款6120元。
▲事发时,相关人员正在鉴定真假酒。受访者供图
厂家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从未授权连佳行公司使用该公司商标及专利设计。
2022年1月,庞先生将连佳行公司及姚女士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返还货款5.5万余元,并支付赔偿金55万余元。
连佳行公司辩称,庞先生这20件白酒不是其公司销售的产品,请求法院驳回。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中,姚女士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还与庞先生进行协商退款,其间对庞先生主张案涉的20件酒是其销售也未提出异议,并返还了6120元。
另外,连佳行公司销售给庞先生20件“20年莫府贡”白酒未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证明,在送货单中未详细列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且其提交的检验报告中样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均与庞先生提供的一致。
2022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退还货款5.5万余元及支付赔偿金16万余元。姚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庞先生、连佳行公司及姚女士均不服上诉。连佳行公司和姚女士认为,其不存在销售假冒商标酒和商业欺诈行为。庞先生则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十。
2024年1月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邀请厂家相关人员再次对案涉18件白酒现场鉴定,相关人员当庭表示为假酒。
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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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海波 丁春霞(见习)
校对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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