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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久不结算,二审败诉仍不服,一建筑公司申请再审被驳回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邓振福

2016年,桂林平乐县的黎某等人承包了该县同安镇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一建)从平乐县相关单位领取了全部工程款,但迟迟不支付给黎某等人。近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广西一建的再审申请。

2016年,广西一建总承包平乐县同安等3个乡镇污水处理项目后,该项目施工方负责人梅某找到平乐人黎某,让他组织施工。黎某见项目施工难度大,需要专业技术指导与合伙垫资,就叫上朋友何某一起做。当时,三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黎某、何某承接同安污水处理厂项目包工包料的施工,项目施工方按施工进度结算工程款。

▲何某在同安污水处理厂项目。

随后,黎某等人垫资施工,于2017年10月完成了工程,同年11月交付使用。施工期间,广西一建并未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从工程完工开始到2021年11月,黎某、何某多次与梅某沟通,希望尽快结算款项,但一直未果。

2021年11月24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曾和黎某等人来到项目业主单位——平乐县富乐城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乐城投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经查询,早在2017年12月,他们就已将全部工程款2856万余元支付给了广西一建,黎某等具体施工人员的工程款应由广西一建支付。

▲2017年12月1日,平乐城投公司向广西一建支付636万余元,至此已全部支付工程款2856万余元。

随后,黎某等人将广西一建以及业主单位告上平乐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项目完工后,平乐城投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2856万余元支付给被告广西一建,广西一建陆续支付了工程款308万余元给黎某、何某。后因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格产生纠纷,黎某、何某申请对其所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鉴定,黎某、何某对同安镇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的工程造价758万余元,广西一建尚欠450万余元。

2023年3月7日,平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广西一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黎某何某工程款450万余元。

广西一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中院。2023年8月24日,桂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广西一建未履行生效判决。10月7日,黎某、何某向平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一建不服判决,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12月20日,何某领到广西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西一建的再审申请。目前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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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陈程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