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的李先生离婚后,因未按离婚约定支付前妻相应款项,被前妻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李先生应支付前妻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近一年时间,李先生都未清偿前妻债务。12月26日,迫于法院强制执行压力,李先生支付了执行款。
2016年3月,李先生和黄女士登记结婚。2020年5月,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购买的小车归男方所有,男方需支付女方6万元为补偿,离婚后一年内付清,车辆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另外,女方的银行贷款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若男方逾期支付或拒绝支付,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
离婚后,李先生未按约定向黄女士支付相应车辆补偿款。黄女士于2021年10月将李先生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2022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应向黄女士支付车辆补偿款6万元、用于偿还平安银行贷款1万余元及违约金1000元。
李先生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2023年1月30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先生一直拖延履行,黄女士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黄女士向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前夫不清偿债务,还以他人名义购买豪车,企图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偿还债务。根据黄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决定对“老赖”李先生实施拘留。李先生得知后,于12月26日自行到法院支付执行款。(人中当事人为化姓)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梁冰欣 丁春霞(见习)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