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多年前,南宁的黄先生跟马先生签订一份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由于协议无效,一直无法合作。马先生去世后,黄先生将马先生5名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那么,马先生家人该不该偿还定金?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11年6月,黄先生跟南宁市西乡塘区马先生及他人签订一份合作买卖土地协议书,约定经三方友好协商,在坛洛镇附近村庄购买村民自留地作为宅基地,由马先生实地了解自留地的具体地点、户数等,支付购买自留地的定金等。签约当天,黄先生向马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马先生出具收据。
然而,由于买卖宅基地协议无效,一直无法合作。2020年2月,马先生去世。黄先生要求马先生家人返还2万元定金,未果。2022年4月,黄先生起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马先生5名家人返还定金及一倍定金赔偿,共4万元。
今年2月,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马先生家人继承了马先生遗产,驳回黄先生诉讼请求。黄先生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马先生家人辩称,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合同,马先生没有遗产可以继承,无需清偿该笔款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马先生去世后,其家人在遗产处理前,未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且还将马先生部分财产偿还其他债务,可视为其家人接受继承。故其家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此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并未损害到其5人的自身财产。一审判决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据此,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马先生家人以继承遗产范围为限向黄先生偿还2万元。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书。
12月4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目前黄先生已申请法院执行。
针对此案,黄先生的代理律师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凯元提醒市民,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不能买卖宅基地。另外,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继承人不表示放弃,就是接受了继承;使用遗产,就是遗产管理人,也有还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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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丁春霞(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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