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35岁的万先生因发作性胸闷到乐业县人民医院就诊,入院后猝死。万先生家人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至乐业县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最终,法院判决院方赔偿万先生家人34万余元,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判决已正式生效。
男子入院后猝死
万先生是湖北人,在广西经商。据万先生家人称,2022年11月1日晚,万先生因反复胸闷11小时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急诊就诊,心电图显示他窦性心律、T波改变,医生建议其做相关检查及住院做冠状动脉造影或留观,万先生没有采纳。
11月7日凌晨4时04分,万先生因发作性胸闷10个小时,再发加重30分钟,为求进一步诊治,到乐业县人民医院急诊就诊。经急诊医生口服药等处置后,万先生于当日凌晨5时26分住院进一步诊治。
11月7日上午9时13分,万先生病情突变,出现全身抽搐、意识障碍等症状,院方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当日下午3时23分,万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11月9日,经万先生家人与院方协商一致,委托司法鉴定所对万先生进行尸检。同年12月7日,司法鉴定意见为万先生符合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家人起诉院方要求赔偿
今年2月,万先生家人将乐业县人民医院起诉至乐业县法院。
万先生家人认为,对明显有心脏病突发危险性的病人,乐业县人民医院作为二级医院,既没有能力救治如此危重的患者,又未及时将病人转送上级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再次耽误6个小时,抢救措施也不尽合理,最终导致病人死亡。院方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万先生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他们要求医院支付万先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5.2万余元费用。
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万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万先生家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全部诉讼。
认定院方应负30%责任
今年7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就诊疗行为有无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在万先生的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万先生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3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认定院方对万先生诊疗行为的过错责任的定案依据。而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对万先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参与度为30%,相应双方在此案民事责任按照比例予以分担。
经核算,万先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100多万元,医院承担30%,即34万余元。法院遂于近日作出以上判决。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11月28日,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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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肖海燕(见习)
校对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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