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罗贝尔
闭女士问:
我与前夫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当时约定前夫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现在,我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孩子日常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能否以我或者孩子的名义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
韦英梅律师解答:
孩子可以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依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闭女士的问题,建议父母双方协商解决,从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的负担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增加抚养费数额。若协商不成,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值班律师:
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 韦英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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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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