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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后归女方的房子,却被前夫卖给他人!打了3场官司后……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文/图

南宁女子阿丽没想到,离婚后她会为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子打了3场官司。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房子归阿丽所有,但房子产权登记在前夫名下。离婚后,房子没有及时过户,前夫将房子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阿丽将前夫告上法庭后,又被第三人反诉。那么,房子到底归谁?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

▲案涉房子所在小区。

离婚后归女方的房子,却被卖给他人

1997年3月,阿丽跟阿强结婚。2015年,两人在南宁市金凯路福满瑞园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按揭贷款55.4万元。

2019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房子归阿丽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阿丽负担。同年5月,房屋办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阿强,为单独所有。双方协议离婚后,阿丽一直居住在该房里。截至2019年12月15日,贷款余额为48.4万余元。

阿丽称,2020年8月,男子阿林突然要求她搬离房屋。原来,2020年5月28日,阿强与阿林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登记转至阿林名下,阿林先后支付房款95.2万余元。

2020年底,阿丽将阿强起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强返还房屋,阿林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赢官司,重审第三人反诉

2021年3月,法院作出支持阿丽诉请的判决,阿林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阿林向法院提出反诉,认为阿丽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无权要求他返还房屋。他购房行为属于善意取得,请求判令阿丽搬出其名下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1.15万元。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2020年5月14日,评估公司评估该房子评估价值为114万余元。

法院支持第三人诉求,女方搬出房屋

今年2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阿丽与阿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以及阿强与阿林签订的南宁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系阿强与阿丽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双方协议离婚时,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双方离婚后,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登记所有权人为阿强,且明确为单独所有。房屋登记之日起到被出售,时间长达一年多,所有权人仍为阿强,并无更正或异议登记等记录。

此外,其他证据无法证实阿林主观上知道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阿丽所有,阿丽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阿林已向阿强支付房款95.2万余元,虽然低于房屋交易时评的估价114万余元,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且房屋亦已登记至阿林名下。故法院认定,阿林购房行为符合善意取得情形,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阿林要求阿丽排除妨碍、搬出房屋,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阿林要求阿丽支付房屋占用费问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阿丽搬出房屋,驳回阿林的其他反诉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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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陈诗圆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