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程浩楠
“狗没有咬到人,但仍造成人员受伤,这件事让我们汲取了教训,从那以后,每次遛狗都拴绳。”10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一小区业主李先生向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说起一桩因遛狗引发的意外事故,希望给其他铲屎官提个醒。
此前,李先生的家人未牵绳带贵宾犬在小区内溜达时,遇到一位老人。小狗突然朝老人吼叫几声,老人被吓坏了,退避时不慎摔致骨折,住院治疗两个多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先生家赔偿老人各项费用2万多元。
日常生活中,如果狗咬伤了人,责任如何界定?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潘艺元律师称,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被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证据证实物管方对小区内无绳遛狗现象长期无视、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物管方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找不到身份信息的流浪狗,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由谁负责。
▲有市民晚上遛狗时,没给大犬拴绳。
同时,如果犬主人未履行看管义务,导致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等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再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第一个罪名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当明知自己饲养的为禁养犬或者烈性犬种,危险性极高,仍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该犬伤害不特定的公众,且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但适用该罪要求犬只对不特定的公众产生了危险,因此,若涉事犬只无人看管的时间较短,则可能无法构成该罪。后两个罪名,是行为人通过狗的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后果的情形。
▲在南宁市盘古路,一条中华田园犬独行。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刘凯中表示,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如果咬人致人伤亡,即便饲养者采取了安全措施,或者被咬者存在过失或故意行为,饲养者都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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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钟亮 梁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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