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女子上班时受伤,声称撞到了右脚,却因右膝受伤住院治疗,因此未被认定为工伤。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法院认为,按照当地方言,腿和脚的口语表达区分不太明显,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女子不属于工伤,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该局重新作出认定。
范某是柳州一家木业公司的员工,2021年8月底,她在工作中被同事推着的一车木板撞到右腿。后经送医检查,范某的右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有点肿胀,被诊断为关节炎。范某因右腿不适,两天后到柳州市区的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断裂等,随后范某住院做了手术。
在工作中受伤,范某认为自己是工伤,2022年2月,她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柳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未认定其为工伤。范某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人社局称,范某主张她受伤部位为膝关节,但之前主张被撞部位是脚踝。公司也声称,范某的右膝关节是旧伤,不是工作原因导致。
法院调查后认定,范某说受伤的是右脚、右腿等,根据当地方言,腿和脚的口语表达区分不太明显,表述不一致并非前后矛盾。她在柳州市的医院入院治疗时也陈述工作时不慎被推车撞伤,可以证实她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被撞,她的右膝关节部位受伤也有相关证据证实。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
由此,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柳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责该局重新作出认定。
柳州市人社局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范某所指受伤部位(右腿部)与医院诊断病历确诊受伤部位(右膝关节部)吻合,一审法院从其文化程度和医学知识方面充分考量内容表述误差有其合理性。公司也未充分举证证明范某受伤不是工作原因导致,未证实其膝关节受伤是旧伤。柳州市人社局作为工伤认定主管部门,若对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旧伤存疑,应尽调查核实职责,不能仅依言词证明来判断。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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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海波 陈诗圆
校对 麦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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