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
韦女士问: 我在南宁一项目建设工地从事清理扣件、拉砖等工作,该项目施工单位为某建设公司。2019年4月12日,我在工地做工时,因工地的木板钉不稳,导致我从二楼摔下受伤,我应该去找哪家单位承担我的工伤责任?
韦英梅律师解答:实践中,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违法发包、转包的情况常有发生,有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形,造成此类工伤认定案件中不具有用工资格的用工主体与其雇佣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受伤职工的权益难以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正常的业务转包关系中,即转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则应当由实际用工主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韦女士所工作项目工地由某建设公司承建,其所从事的清理扣件、拉砖等工作由该公司的负责人安排工作,且系该公司施工内容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韦女士为某建设公司工作,韦女士因工受伤,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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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若凡 戴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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