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柳州的一对夫妻因生育障碍,到医院做试管婴儿,医院为他们成功培养了12个冻囊胚。可在治疗过程中,丈夫因病去世,妻子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却遭医院拒绝。医院的理由是她属于单身妇女,不符合规定。丧偶的妻子是否有权移植胚胎?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女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丈夫去世,妻子想继续做试管婴儿被拒
因不孕不育,王某与丈夫到柳州某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想通过做试管婴儿圆梦。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夫妻俩与医院签署了《夫精冷冻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承诺书》《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服务合同,自愿要求在该医院生殖健康助孕中心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
其间,医院为夫妻俩培养成功冻囊胚12个。可在准备胚胎移植手术的过程中,王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之后,王某想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却遭医院拒绝。
▲女方坚持申要生育权。定坚画
医院认为:丧偶的妻子属于单身妇女
医院认为,王某的丈夫已经死亡,无法签署后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需要的各类文件,无法明确是否进行胚胎移植的意思表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因王某的丈夫去世,王某属于单身妇女的范畴,按相关规定“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此,医院方拒绝继续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王某则认为,丈夫在世时,明确表示了对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医院也为他们夫妇培育并冷冻了胚胎。他们夫妇与医院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丈夫的去世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继续履行。
双方协商不下,王某遂将柳州市某医院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丈夫去世后,丧偶妻子要求继续做试管婴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王某夫妇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他们想要进行生育不违反法律法规。王某的丈夫是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过程中因病去世,王某属于丧偶妻子,并不属于相关规章中所指的单身妇女。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并不是简单的一次医疗服务就能达成,是需要进行多次、长时间、多阶段的医疗服务。王某的丈夫已经去世,后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需要签署的各种医疗文件,其丈夫确实也签不了字。但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王某丈夫在生前进行的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均进行了签字,王某请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既是王某夫妇真实意思的反映,也具备可履行的内容。
由此,法院判决,柳州市某医院继续履行合同,为王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延伸解读:丧偶女性的生育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生育政策的变化,涉及丧偶女性生育诉求的案例越来越多。在网上输入“胚胎移植纠纷”与“胚胎返还案”关键词进行搜索,近年来出现10多起案件,涉及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河南等多个省区。
这些案例中,法院大多判决支持丧偶女性得以继续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对于诉求返还冷冻胚胎的,一些法院也予以支持。但对于冷冻胚胎是属于有生命的人,还是特殊的物,法律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其中在一起胚胎移植纠纷案中,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冷冻胚胎为“准胎儿”。
主办王某一案的邬法官表示,王某经历了丈夫去世的痛苦后,经过慎重地考虑仍然愿意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二人的子女,这样的行为不仅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也没有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丧偶妻子生育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周海船也坦言,在法律层面上,对丧偶女性的生育权会予以保护,但是对于单身女性的人工辅助生殖要求,因为涉及人伦道德等方方面面,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给予进一步指引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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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长沙的邹某夫妇到一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并冷冻了4个胚胎。后来,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身故,邹某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却被医院方拒绝。双方闹上法院。
湖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方继续履行合同,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0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的小韩和丈夫小刘到河南省洛阳市某医院做试管婴儿并冷冻了胚胎,不久,小刘因工身亡。小韩想移植试管婴儿被拒。经河南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医院方要为小刘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
胜诉之后,小韩接受了胚胎移植术并成功受孕,2021年11月生下儿子小壮。随后,小韩又起诉丈夫生前所服务的公司,替小壮追讨抚养费。法院认为,冷冻胚胎的小壮也属于胎儿,同于遗腹子,最终判决公司方支付15万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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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戴昕明
校对 胡来彦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