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陈先生在南宁良庆区彰泰郡小区向开发商购买一套预售商品房,又另外向销售代理公司支付 7.2万余元的服务费。陈先生认为,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将开发商及销售代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钱。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2019年11月,陈先生跟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商品房,总价66.9万余元。陈先生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款。
陈先生称,签合同前,在销售顾问指引下,他被安排在POS机上额外刷卡支付7.2万余元。销售顾问称,按公司要求额外收取,若不缴纳不能签订合同。交款后,陈先生才得知,这笔费用由销售代理公司收取。当时,代理公司向陈先生开具写有“服务费”的收据。
陈先生认为,他向代理公司转款7.2万余元,该款项是合同约定价格之外,通过其他途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2022年11月,陈先生将开发商及代理公司起诉至西乡塘区法院,要求退还这笔钱。
代理公司辩称,他们跟开发商签订包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约定,包销人有权向陈先生收取服务费,所收取的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代理公司和开发商均认为陈先生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即受益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受益方返还取得的利益。此案中,代理公司取得房屋代理销售权,陈先生自愿向代理公司支付服务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代理公司向陈先生出具的收款收据注明为“服务费”,故陈先生以未签订服务合同,亦未实际接受服务为由,认为代理公司与开发商违法价外收款,请求退还服务费,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陈先生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据此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9月1日,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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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海波 陈诗圆
校对 胡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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