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俏华
李先生问:我在1995年曾借款给别人,有欠条,对方一直不还钱,能否起诉追回?
韦英梅律师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很遗憾,你的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如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驳回诉请,则不能追回借款。
值班律师: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韦英梅律师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张若凡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