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渣男”为噱头推广菜品,被市场监管局罚款2万元,后商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法院认为,商家所使用的广告,从其字面意思来看,的确存在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应予处罚。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商家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在经营的餐饮店广告牌上,使用“渣男”“渣男土豆”“ZHANAN MEIYOU HAOXIACHANG”等文字招揽顾客。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广告涉嫌违法,责令公司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公司则认为,菜品名称与其外形非常匹配,具有创意,且广告牌上的文字意为“消灭渣男”,顾客因为品尝菜品心情变好,所以广告内容是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并非违法,于是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牌上的“渣男”等文字,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推销菜品。“渣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词,主要指那些抵制不住“诱惑”、对待感情不专一的男人。以该词命名商品并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可能会造成不良价值观的传播。
公司所使用的广告,从其字面意思来看,的确存在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背道而驰,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此外,根据《广告法》规定,若有违反上述禁止情形的广告,广告主应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本案涉案公司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能及时主动拆除争议菜品广告立牌、修改菜品名称,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万元,已属大幅减轻处罚,裁量适当。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上铁法院法官表示,广告宣传应建立在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传播正能量,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本案中,商家使用“渣男”为菜品定名,存在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广告对引导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有的商家为了追求短期流量,增加产品销量,故意用低俗广告语进行营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加大广告营销监管力度,是新形势下净化市场环境的必然要求。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责令公司整改,并处以罚款,不仅仅是针对个案惩罚,也是为了加强广告导向监管,不断增强广告活动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根据违法时间较短、改正态度积极等情况,减轻对公司的处罚,践行了行政执法“免罚慎罚”的理念。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应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容错、纠错空间,营造更包容的市场环境。践行“免罚慎罚”理念,不仅体现出行政执法的温度,也能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经济负担,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编辑 梁冰欣
校对 胡来彦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