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平南人吴先生在网上向玩家周先生购买虚拟货币,先后转账6.8万余元。之后,吴先生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先生返还这笔款项。一审法院判决周先生返还3.4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
据了解,吴先生经人介绍在网上结识了外省的周先生。2020年4月,吴先生向周先生购买虚拟货币,共转账6.8万余元。今年3月8日,吴先生以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为由,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先生返还这笔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理应知晓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违法,双方均具有过错,法院酌情认定周先生应向吴先生返还3.4万余元,对吴先生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先生和周先生均不服,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先生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周先生返还6.8万余元;周先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相关规定,此案中,吴先生向周先生购买虚拟货币,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及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吴先生起诉要求周先生向其返还购买虚拟货币的款项 6.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错误,应予以纠正,二审法院遂于近日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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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钟亮 戴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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