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刘豫
5月25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从国家电影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电影局于日前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官网截图。
公告指出,此次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早在2020年5月13日,财政部、国家电影局曾联合发布了《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对湖北省免征2020年全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免征2020年1月至8月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996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依据《电影管理条例》而设立,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用于: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以财政部去年公布的《2022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地方资金分配总表》为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下达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0.2796亿元,加上提前下达的3.2704亿元,全年共计下达3.55亿元补助资金,支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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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胡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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