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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网约车,居然被“围观”?不少司机在做这件事!

来源:上观新闻 发布时间: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

乘坐网约车时

司机边开车边在视频平台直播

但由于来不及取证

导致平台无法对司机作出处理

这样的现象普遍吗?

当车内聊天、对话被“围观”

是否构成对乘客隐私权的侵害?

记者做了一番调查

边开车边直播存安全隐患

记者打开某网络视频平台,在搜索框输入“网约车”后,关联结果第二条就弹出了“网约车直播”这一词条。

“一会儿出去跑晚高峰,白天我是真没活”

“你没活啊,我这里活儿还可以”

“还是你的分高”

……

这些网约车司机来自上海、北京、杭州、福州等城市,在直播间分享路况、营运经验,或是随意闲聊。

记者注意到,正在直播的司机镜头大多架设在车辆前部,正对着车辆前方视野,有些还会同屏显示当前行车路线以及网约车平台接单界面。

“边开车边直播,会不会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行车安全是乘客们首要关注的问题。虽然大部分司机会在直播间表明,固定机位拍摄,有乘客时不聊天,空车时统一回复。但据记者观察,有司机载客时仍会时不时看向屏幕,而空载也并非停在路边,而是车辆仍在行驶,期间驾驶员与网友互动十分频繁。

有专业人士称,开车期间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或者开直播时,司机的视野会变得狭窄,降低外围视觉的感知能力。同时,还会分散司机精力,妨碍司机对路面情况和周边环境的观察。遇到紧急或突发情况,会大大削弱司机的应变能力和反应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网约车司机的直播行为,也涉嫌违反相关法规。

未告知乘客涉嫌侵犯多项权利

除安全问题外,在汽车这样一个密闭空间内,被动参与一场直播,也让很多乘客感到不适。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司机未经乘客允许就进行直播,涉嫌侵犯乘客的多项权利。

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如果司机在直播时拍摄到了乘客的正脸,并在商业平台上向不特定的第三人进行了展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其行为已涉嫌侵犯乘客的肖像权。

有司机在和观众互动时坦言:“不能对着乘客,会侵犯隐私。”然而,记者发现,就在司机说这话的同时,直播视频中出现了乘客接听和拨打电话的声音。

“就算没有拍到脸,如果乘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车内与他人通话、聊天时讲到了一些个人话题,被司机直播出去,司机的行为也会构成对乘客隐私权的侵犯。”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说,一般认为,因公共空间具有开放性,所以个人的隐私权相对会受到一些限制。网约车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但在乘客上车后,网约车内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乘客的隐私权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即使司机规避了上述所有可能的侵权场景,直播镜头对着前方,全程乘客也没有说话,司机的行为也涉嫌违约。”葛志浩分析,司机收费把乘客送往目的地,实际上是在履行与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也就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司机在驾驶途中拨打或接听手机。另外,如果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合约有“不得打扰乘客”之类的条款,那么司机的行为也属于违约。

记者注意到,网约车直播前些年就曾流行过,还有主播专门在搭载乘客期间直播,甚至出现了偷拍身体部位、言语挑逗等行为。在媒体曝光后,各大直播平台对侵犯隐私及危及安全驾驶的直播行为采取明确禁止态度。

“如果发现司机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我们一般会采取封号处理的方式。”某知名出行平台工作人员表示。

而在实际的案例中,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乘客的投诉很难得到处理。该名工作人员称,如果乘客无法提供司机的直播账号,平台仅凭车内录音不足以处罚当事司机。“平台会先进行核实,最好司机在抖音上注册的手机号码,也是在平台注册的接单号码。如果是拿其它一些小号注册的,确实不能保证能查询到。”

“被直播”对象有权拒绝

其实,因直播引发的纠纷不止发生在网约车这一个场景中。最近几年,不少消费者都发现,越来越多商家在正常经营的同时,架起设备同步进行直播,既可以扩大影响力,争取多招徕客人,还能赚取打赏。从理发店到烧烤摊,无处不在。然而,这让许多消费者感到难以接受:“我只是来买个东西,为什么要被网民围观?”

2022年8月底,湖北武汉市民周女士在去理发店剪头发时,理发师竟然未经允许同时架起了4部手机,想要从不同角度直播全过程。周女士感到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要求理发师停止直播,却遭到对方拒绝,气得周女士直接离开了该理发店。事后,理发师还振振有词,认为周女士并非公众人物,直播对其没有损失,而且自己直播了大半年,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反对意见。

法律界人士指出,民法典并未将“以营利目的进行使用”作为构成肖像权的侵害要件,也就是说,未征得肖像权人同意进行直播,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消费者不想进入直播镜头,要求商家停止对其进行直播,属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要求,既合法,也合情合理。

到处都是直播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随着人脸识别之类的信息技术逐渐普及,司法上逐渐将人脸视作一种敏感信息。”葛志浩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脸部信息被传播出去,有可能触发人肉搜索、恶意剪辑、网络暴力、AI换脸等恶劣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不论是个人还是商家,在直播前都应征得直播对象同意。普通民众一旦遇到“被直播”“被拍摄”等情况,可以立即要求对方停止侵害,采取删除相关视频等方式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通过手机同步拍摄、录音等方式收集证据。视频内容严重侵犯人格权利的,可主张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方使用该视频进行谋利的,也可要求相关赔偿。

这的确是一个“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但一切都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底线。

编辑 莫妮娜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王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