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新闻热线:0771-5690127
报料邮箱:news@ngzb.com.cn
2021年3月,即将60岁的李先生到南宁一所幼儿园做保安。同年6月,幼儿园登记成立。已满60岁的李先生辞职后,要求园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延时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等2.4万余元。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宾阳的李先生告诉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他是1961年4月24日出生。2021年3月4日,他到南宁市一家幼儿园任职保安。幼儿园于同年6月21日注册成立。10月10日,李先生向园方提出其伯父生命垂危需请假。之后,双方因请假天数未能达成一致,10月25日,李先生辞职。
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同年12月9日,李先生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园方支付延时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等钱款。2022年6月16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李先生全部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这是李先生收到的两级法院传票。
之后,李先生不服,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8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在庭审中,园方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园方2021年6月21日才注册成立,李先生2021年4月24日已满60岁,已达到退休年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园方于2021年6月21日之前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李先生于2021年4月24日满60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幼儿园成立后,李先生继续工作,但其为园方提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不受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故2021年6月21日后,李先生和园方亦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为劳务关系。而李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上,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李先生提出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2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4月2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莫妮娜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胡志伟
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