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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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退租时,房东扣下6000元押金不退,声称房门受潮损坏。租户则认为受潮的房门位于楼顶,长期风吹日晒导致损坏,不该由其负责。谁说的在理?4月2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通报,法院最终判令房东扣除1000元费用,退还给租户5000元押金。
2017年8月,南宁某贸易公司租下王某的一栋自建楼房用于办公。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负责房屋的装修及修缮,由于承租人导致租赁房屋的内部设施,包括门窗、水电、墙壁等损毁,维修费由承租人负责。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向王某缴纳房屋押金6000元及租金。
2020年8月,双方合同期满后,某贸易公司续租该房屋,双方未另签合同,继续按照之前的合同约定行事。
2022年5月底,该贸易公司退租。结清相关费用后,王某以楼顶两扇门遭到损坏为由,要求该公司进行更换或赔偿,并扣下押金。某贸易公司认为两扇门位于顶楼,长期风吹日晒,造成腐烂并非人为损坏,并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王某退还租房押金6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损坏维修费由承租人负担,既然事先有约定,承租人应当尽到对房屋本身及其内设设施合理使用的高度注意义务。涉案损坏的房门上有大面积黑色霉斑,受潮严重,承租人明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该房门最早出现受潮损坏时,某贸易公司也没向王某提出过维修或者更换,是承租人的放任行为,造成房门损毁无法修复。
由此,法院判决:房门损失由租户承担,扣减实际损失1000元后,王某向某贸易公司退还租房押金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主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一般房屋租赁中,都由房东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实中,一些房东为了防止租户的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家具损坏,设置特别条款把维修义务归于承租人。因此,租房期间,租户一旦发现房屋及内设家具设施有损坏迹象,应及时向房东反馈说明,防止损坏进一步扩大。在正常居住情况下,租户在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房东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因为租户的过错导致房屋需要维修的,则由租户自行承担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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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诗圆
校对 胡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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