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老李将儿子小李过继给大哥一家当养子,不想,几十年后,一直未婚的小李因病离世,他的骨灰由其表弟陈某长期寄存在殡仪馆。老李认为陈某侵犯了他的“祭奠权”,将陈某告上法院。4月4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通报,法院认为,法律对“祭奠权”虽无明文规定,但该权利受法律保护,老李是小李的近亲属,遂判决小李的骨灰归老李管理。
▲关于祭奠权,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是受法律保护。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王斯摄
老李婚后生育几个子女,而大哥婚后未生育子女,于是,老李将次子小李过继给大哥一家当养子。大哥夫妇分别于1985年、2004年过世,二人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均由老李及其儿子与小李在老家共同主持操办。此后,小李与老李一家往来密切,小李也多次表示要回归亲生父母家。
2016年11月,一直单身的小李因病离世,随后,由养母的侄子即小李表弟陈某办理小李遗体火化事宜。陈某将小李的骨灰寄存于南宁市殡仪馆骨灰寄存处。老李得知小李过世后,2018年至2020年间,小李的骨灰保管费就一直由老李交纳。
老李多次想要回小李的骨灰到老家安葬,但是陈某不同意。无奈之下,老李将陈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老李认为,陈某在未通知亲属的情况下,为了侵占小李遗产故意隐瞒其死讯,故意销毁小李的所有遗物并擅自将遗体火化,作为小李的亲生父亲因此丧失了进行遗体告别、瞻仰、吊唁的权利及知情权。并且,在他多次索取火化证及骨灰寄存证时,陈某仍然拒绝归还,此举侵犯了他的祭奠权等合法权益。老李要求陈某将小李的火化证、骨灰寄存证、骨灰返还给他,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陈某辩称,没有证据证明老李是小李的亲生父亲,老李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祭奠权”是公民基于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对死者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权利,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该权利具属于“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老李未举证证明他们在小李生前已经将各方关系和联系方式通知了陈某,陈某火化小李的遗体,属于亲属间相互帮助的行为,不属于侵权。陈某火化小李的遗体后,一直将小李的骨灰寄存于殡仪馆,尚未办理安葬于地下之事,也不构成侵害老李祭奠权的行为。
而老李是小李的亲生父亲,他的子女是小李的同胞兄弟姐妹,作为李氏家族的近亲属,他们提出的迎回小李骨灰到老家安葬,使小李得以接受祭奠,符合中国的传统习惯。法院遂判决由老李担任小李骨灰的管理人和联系人,可将小李的骨灰从寄存处领走。目前,判决已生效。
编辑 戴昕明
校对 胡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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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佘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