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陆旺
3月28日,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谢某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案。案发与两人销售的“补肾丸”有关,据了解,有消费者轻信这种1.5元一颗的“补肾丸”能补肾,便花钱买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5月,张某在河池市罗城等地摆摊销售保健品“补肾丸”,并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分3次向谢某法销售1400颗“补肾丸”,获得2000元。谢某法购买“补肾丸”等假药后,于2022年4月至7月先后拿到东兰县、凤山县农贸市场及部分乡镇摆摊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
去年7月4日,谢某法在凤山县城菜市场摆摊销售“补肾丸”时,被东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警方依法扣押“补肾丸”等假药一批。
▲谢某法(左)摆摊销售“补肾丸”。东兰法院供图
经鉴定,该“补肾丸”检出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法院认为,张某、谢某法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补肾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谢某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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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农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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