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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电鱼百余斤,被罚放流幼鱼73万多尾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俏华 文/图

时值中国水周,3月24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在邕江源•三江口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陆某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增殖放流成鱼340多斤、幼鱼73万多尾。

▲案件宣判现场。

检察机关指控,2022年5月,陆某某在南宁市自然水域禁渔期期间,驾驶渔船在西乡塘区金陵镇陆平村右江段水域,利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电捕鱼作业,后被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和西乡塘分局治安大队联合查获。经鉴定,陆某某非法捕捞渔获物115.05斤,价值人民币1254元。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办法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判令陆某某承担生态评估费用4000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在自然水域从事水产捕捞工作,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放鱼现场。

宣判后,陆某某在相关部门的共同见证下,将自行购买的成鱼(鲤、鲮、鲢、赤眼鳟等)和幼鱼(鲤、鲢、赤眼鳟、黄颡鱼等)投进右江,修复右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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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