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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一间铺面租赁合同未到期,另一间已交租金一年,房东要求搬走合理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吴先生问:我租赁铺面两间,一间铺面签订合同,还有一年半时间合同到期;另一间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已交租金一年,已使用一个月。现在房东要求我都搬走,请问有无法律依据?我的装修损失可以向房东索偿吗?

胡海宁律师解答: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如果吴先生逾期不支付租金,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吴先生与房东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等规定,对于吴先生已交一年租金的铺面,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吴先生所述与房东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相关规定,吴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持你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可以申请仲裁。

值班律师:胡海宁 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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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农诗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