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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习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南宁一大学生在午托机构工作,没领到足额工资,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大四学生小张在毕业前夕,在南宁一家午托机构工作了5个多月,却没能领到足额工资。午托机构称,小张是在校大学生,双方只是实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小张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得支持。南宁市两级法院认定,小张为午托机构付出了劳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判决支持了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宁一大学生在午托机构工作,没领到足额工资,起诉午托机构赢了官司。南国早报客户端 何定坚画

小张是广西某师范学校大四学生,2021年7月即将毕业前,她已完成学校全部课程,但仍未取得毕业证。当年2月,小张利用该过渡期,到南宁市某午托机构工作。工作了5个多月后,由于该午托机构未按时足额发工资,小张被迫离职。

随后,小张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午托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午托机构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她还是在校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该午托机构称,双方是实习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机构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支持小张的全部请求。

小张不服裁决,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青秀区法院认为,小张为午托机构提供劳动时已年满19周岁,具备与午托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能力。学生身份不限制小张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群体。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校勤工助学行为不视为劳动关系,并不能否认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

小张为午托机构付出了劳动,且为午托机构创造了经济价值,小张请假需要午托机构的领导批准,接受午托机构的管理,小张为午托的小学生上课的工作由该机构安排,该机构也向小张支付劳动报酬。由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持了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宁某午托机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仅为实习关系。

主办该案的法官提醒:在校大学生在学校管理关系松散、自由度较高的寒、暑假,或者在学业完成后、毕业前的毕业季到用人单位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活动,因在校大学生缺乏就业自由度而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则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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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