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谭双梅 黄俏华 文/图
近日,南宁的云星城市春天小区业委会公开了一份判决书。此前,该小区前物管公司拒不公开和移交小区相关材料,业主诉至法院讨要知情权,要求查阅过往10余年的物业费收支明细、公共收益账目等。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求。
▲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据了解,云星城市春天小区的前物管是广西金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物业)。2022年4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金瑞物业在15日内撤离该小区,但直到2022年10月该公司才撤场。撤离时,金瑞物业不仅没积极配合移交小区相关材料,还损毁了小区内的一批公共设备、设施。
2022年6月,钱先生代表业主将金瑞物业起诉至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进驻小区以来的物业服务费收支明细、小区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出租收益明细、小区机动车位出租情况和财务明细、小区峻工验收资料、小区电梯等设备维保合同及记录、为小区提供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名单等。
▲云星城市春天小区。
同年12月,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庭审中,未出庭的金瑞物业书面辩称,物业服务费收支明细账目是其自主经营内容,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要求公开的范围;电梯等设施每次维保都有记录在设备上,属已公示过的内容;金瑞物业进驻小区时,也没有从首任物业公司接到小区竣工材料和公共收益相关资料;2015年1月9日,因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续无法再对外签订任何产生小区公共收益的合同、协议,因此也不存在该类明细,所以无法公示。
而根据业主提交的证据,法院查明,小区内安装了饮水设施、旧衣物回收设施、广告投放设施等。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小区目前由新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金瑞物业向业主提供其进驻小区服务以来的物业服务费收支账目、小区共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收益情况及其资料凭证、小区机动车位出租情况和财务明细、小区电梯等设备维保合同及记录以及为小区提供服务的主要工作人员名单等。由于金瑞物业明确表示没有小区竣工等资料,业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掌握相关资料,故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1月18日,该小区业委会代表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目前还不清楚金瑞物业是否上诉。如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业主大会诉讼代表人将在该判决的基础上,对金瑞物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拒不公示和返还的行为进行追诉。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