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10年前,刘某承等35名农民工做完南宁市某学院学生公寓楼项目后,一直没拿到工钱。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发包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找到业主方——南宁某学院,双方达成和解,由该学院直接支付140万元给农民工。拿到工钱后,1月16日,农民工代表来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感谢法官。
▲农民工代表给法官送锦旗表示感谢。法院供图
2013年,罗某某挂靠南宁某建设公司,承包了南宁市某学院的学生公寓楼项目工程。罗某某将该项目工程分包给刘某承的劳务公司,刘某承组织了35名农民工到该项目工地施工。工程竣工后,罗某某尚欠刘某承的劳务公司280余万元工程款未付,导致35名农民工未能拿到应有的报酬。
刘某承等人多次追讨未果,将罗某某、南宁市某建设公司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南宁市某学院作为工程业主被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一审判决罗某某、南宁市某建设公司对刘某承连带支付工程款240余万元,南宁市某学院在欠付的2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欠付工程款范围证据不足,改判某学院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对欠付范围不予认定。
判决生效后,罗某某及南宁市某建设公司、某学院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2022年8月,刘某承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未查找到罗某某、建设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南宁市某学院以工程尚未最终结算,无法确定欠付工程款范围为由,拒绝支付款项,要求农民工另行提起代位诉讼。执行一时陷入了困境。
由于各方当事人对某学院欠付工程款范围无法达成一致,法院无法对该学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在对案件研判后,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该学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欠付工程款范围内70%的数额予以了确认,剩余的工程款待双方结算后再予认定。
春节前,35名农民工领到了拖欠多年的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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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