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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女子高空坠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南宁女子周某高空坠落死亡,周某所在的公司为她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周某是自杀身亡。到底是自杀,还是意外坠亡?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纠纷,法院认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周某是自杀,周某的死亡是意外事故,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赔偿周某家属80万元。

▲女子高空坠亡,保险公司拒赔。定坚画

周某是南宁一家公司的员工,2021年7月,公司为周某等员工向某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额为8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2022年1月,周某因高空坠落死亡。

周某的丈夫及父母认为周某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却遭到拒绝,遂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支付理赔金80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周某的死亡属于自杀。该公司称,经过综合评估,该保险公司认为周某长期遭受病痛折磨,存在自杀风险,因此按照保险条款拒赔。该公司提交了《公估报告》、周某生前就诊记录等证据。

对此,周某的家属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周某因高坠致死。

法院认为,周某在保险期间因高坠死亡,原告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证实周某因高坠致死,即证实被保险人发生了遭受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在原告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对其拒赔的理由举证证明。

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周某高坠死亡属于自杀身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人具有趋利避害、求生的本能,即使周某生前身患疾病也不能因此推断其会选择自杀终结生命,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是自杀,应该认定是意外事件,某保险公司推定周某是自杀,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和正常的逻辑,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由此,法院判决,某保险支公司向周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80万元,某保险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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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诗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