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外籍老总挪用公司资金买了商铺又转租给公司收租金,近800万租金收益等被法院判归该老总所有。但公司却认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该收益应该归公司所有,并将该男子诉至法院。1月6日,该案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审理,这也是南宁国际商事法庭涉外商事审判今年“第一槌”。
罗某是澳大利亚籍,曾是波特曼餐饮(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特曼公司)的董事、总经理。2007年,罗某在任职期间,多次以公司财产抵押贷款,利用所得贷款以个人名义在柳州市购买了两间商铺,又将这两间商铺出租给波特曼公司,用于经营某知名国外快餐连锁店。2008年开始,罗某与公司之间发生多起民事纠纷,甚至涉及刑事案件。依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波特曼公司要支付给罗某商铺租金收益等近800万元。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罗某要赔偿给波特曼公司挪用公司资金等损失1015万余元,罗某已全部赔偿。但波特曼公司认为,近800万商铺租金收益等应该归公司所有,并将罗某诉至南宁国际商事法庭。
因罗某远在澳大利亚,主审法官在庭前通过“云庭”系统,为罗某在线办理授权委托见证手续,提前通过线上诉讼平台完成举证和质证。
当日的庭审由南宁国际商事法庭庭长廖少昆担任审判长。法庭上,波特曼公司认为,罗某挪用公司资金,利用公司高管身份以公司财产作为抵押,并作为首付购买商铺。且罗某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商铺出租给公司,以自我交易的方式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而罗某方则认为,他是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判定商铺租金归他所有,公司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对此,该公司反驳,罗某违背忠诚义务,瞒着公司买商铺,又出租给公司,损公肥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罗某的自我交易行为无效,依据自我交易获利应该归公司所有。罗某方反驳,出租商铺给公司是经董事会同意,公司多次起诉的目的,是想阻碍法院执行生效判决。
整个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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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