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刘冬莲
1月1日,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改进南宁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其中,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计入办法改进前,参保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一般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3%,退休人员个账计入标准一般为个人上年度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金额的3.5%。计入办法改进后,南宁市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参照中区直驻邕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简称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执行。
符合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以2022年度南宁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基数,按2.5%(即36.20元/人·月)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出台的政策,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自2023年起,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定额划入,每年划入额度为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即12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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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