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4岁的小林和奶奶在小区散步时,在一商铺门口被邻居王某养的小狗抓伤臀部,可王某不承认,小林及其监护人将王某告上法庭。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21年12月14日傍晚,4岁的小林和奶奶散步,在经过小区楼下一间商铺门口时,突然被一只黑色法斗犬扑上来抓伤。随后,小林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诊断小林为“1.左臀部狗抓伤,Ⅱ级暴露”,遂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等,医药费1700多元。
事后,小林及其监护人找到小狗的主人王某协商赔偿,王某却不认可,声称没有证据证明小林是被自己养的狗抓咬伤的。双方协商不下,小林及其监护人将王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他们认为,王某没有遵守小区物管要求登记并填写养犬登记表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根据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确认小林存在被狗抓伤的事实。根据小林及其监护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王某牵引的狗未佩戴嘴套,王某当时在商铺买东西,背对着小林。王某当庭认可“我感觉到狗的绳子突然紧了一下,我觉得可能是有人过来了,狗应该扑向了谁”,而小林也陈述被狗扑上来受到了惊吓。小林受伤部位为臀部,结合小林的年龄和身高,狗跳起来的高度与其臀部离地面的高度大致相符。
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法院认为,王某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狗扑向小林致小林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王某应当对小林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
经对小林各项损失核定,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小林及其监护人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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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农诗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