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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40万元买房为省中介费“跳单”,法院:赔中介4.2万元违约金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男子想买一栋天地楼,便委托中介公司帮物色房源。中介给他介绍了多个房源,他看中其中一套,最后却选择绕过中介,让妻子出面与卖方达成交易,以140万元的价格买下。因多次追讨服务费未果,中介公司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判决。

2021年10月,王某想要购置一栋天地楼,便委托南宁市某中介公司物色合适的房源。双方签订《看房协议书》约定:成功购买由该中介公司介绍的物业后,王某按照成交价的1.5%支付服务费。协议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即“委托人保证不会直接或者间接与该物业业主私下联系或成交,否则委托人仍须向受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格的3%(购买)或一个月的租金(租赁)作为违约金”。

随后,中介公司员工带领王某多处看房。最后,王某看中其中一套却绕过中介,让妻子出面,以140万元的价格直接与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王某未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中介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2万元。

▲王某接受中介服务却不想付中介费,“跳单”买房被告上法院。定坚画

对此,王某辩称,违约条款约定,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其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房源信息或与原房主私下达成交易,在实质上也是限制了其本人通过其他方式、途径购买房屋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他还认为,就算最后认定其违约,违约金的约定也过高。

法院认为,双方的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依约向王某提供相关物业的交易机会,已履行合同义务。王某在中介公司提供交易机会后,绕过中介公司直接与出卖方签订买卖合同而未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并没有超出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该中介公司应当获得的利益。由此,法院判决,王某向某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4.2万元。

主办该案的法官表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就是俗称的“跳单”。《民法典》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对“跳单”行为的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

“跳单”违反一般的市场交易习惯,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产生纠纷时,“跳单”者不仅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可能因贪小便宜吃大亏,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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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