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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闹矛盾,男方向前妻追讨50万元转款,称这是不当得利?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记者:王斯

一对离异夫妻闹矛盾,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约定等内容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男方便将前妻告上法院,追讨50万元转款,声称这些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其中包括52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款。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认定,李女士取得款项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

2018年12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分割了双方共有财产,并对债权债务进行约定,由李女士抚养儿子并承担所有抚养费用。

离婚后,双方产生矛盾。2020年,李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王先生提出反诉。法院对双方《离婚协议书》中,除解除婚姻关系外的内容判决予以撤销。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随后,王先生又将李女士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追讨50万元转款。王先生认为,他离婚后给李女士的转款是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既然协议书已被撤销,李女士因此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王先生认为,协议书被撤销后,李女士因此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定坚画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王先生主张的50万元分成3部分。其中,2019年6月,王先生向李女士转款40万元,该笔款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不当得利。

双方之间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2万元,有备注的均有明确的祝福或赠与目的,没有备注的转账金额亦具有“520”“1314”等表达爱意的特殊含义。法院认定,这些转账具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亦不属于不当得利。

至于剩余的8万元,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进行了约定,其中包括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15万元的分红。虽然法院判决撤销了协议书除解除婚姻关系外的内容,但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关系及共同债务的性质并未予以否定,双方可对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重新进行分割。离婚后的转款行为可作为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或可在重新分割后予以相应扣减,但均不能认定李女士取得以上款项的行为是不当得利。由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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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农诗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