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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不得提前解约,主动辞职是否要付违约金?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陈女士问:我入职本地一家公司1个月了,没有签劳动合同,但与公司签有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是3年,约定月工资3000元,不能提前解约,否则要支付违约金2万元。现在公司安排我去外地,我不愿去便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我支付2万元违约金,我该怎么办?        

吴穷律师解答:您有权提前30日申请离职,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公司每天要求你按时出勤考勤且安排你去外地工作,显然是行使了人事管理权,双方具有隶属性,你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劳动关系。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帮员工缴纳社保,而采取的这类“合作”的方式与员工签约,以及为了约束员工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违约金2万元是无效的,无需担心违约金的事宜。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你可以提前30日申请离职,且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值班律师:吴穷 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77785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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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