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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现金偿还物管公司8.3万元借款,6年后却成被告?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记者:巫碧燕

近日,市民袁先生向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讲述了一件烦心事:2013年,他向物管公司借了8.3万元,作为购房的首付款。一年多后,他到售楼部用现金还了钱,拿到了开发商的首付款发票。然而,物管公司表示,没收到还款。

▲袁先生与物管公司签下的借据。受访者供图

事起:男子向物管借款付首付

2013年9月,袁先生向广西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南宁市那洪大道汇东星城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子首付款为16.6729万元,其中的8.3729万元是袁先生通过POS机向开发商支付的,余下的8.3万元,是袁先生向广西景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管公司)借的,借据上写着物管公司会代袁先生将8.3万元存到开发商的账户,袁先生需在2014年7月31日内还清这笔借款。

袁先生自述,2014年9月底,他接到多个催款电话,对方要他到汇东星城的售楼部还8.3万元。同年10月中旬,他去到汇东星城售楼部,把8.3万元现金交给了一名工作人员,并拿到了一份收据。10月29日,袁先生用收据换回了开发商开具的16.6729万元的首付款发票,并在《发票签领表》上签字确认。

袁先生说,他一直认为自己把8.3万元交给了开发商,发票便是交款的凭证。

法院:发票不能证明被告已还款

2015年8月,袁先生为房子办理交房手续。一开始,开发商和物管公司说他没有还清8.3万元借款,不予交房。但袁先生拿出发票后,开发商和物管公司便同意交房了,此后一直未提出异议。

2020年3月,开发商和物管公司未配合袁先生办理房产证,原因是他没还清8.3万元借款。同年9月,物管公司将袁先生告上法庭,追讨这笔欠款。

在法庭上,物管公司拿出开发商于2013年11月20日出具的收据,证明公司代袁先生交了8.3万元首付款。开发商方收到物管公司代交的8.3万元后便开具了发票。这些不能证明袁先生已向物管公司归还了欠款。

受理本案的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发票是开发商基于收到16.6729万元首付款后出具的凭据,袁先生应进一步证明自己自筹资金支付了第二笔8.3万元首付款的事实。鉴于袁先生未能就此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因此判决袁先生败诉。

律师:还款后应该保存证据

11月25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联系上涉事的物管公司,询问该案的相关细节。但对方表示相关细节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公司不再回应。

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清水表示,发票不足以证明业主已还款。因为发票的开具可能存在不同原因,比如本案提到的:开发商为协助业主办理银行按揭,在商业往来中,也有先开票后付款的做法。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分析,发票能否作为已付款的凭证,要根据交易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本案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袁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一层是袁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据现有证据,两种关系成立,且不能混为一谈。

孙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务人若主张已还款,应当提供相应凭证,证明何时、何地、通过何人、何种方式归还款项,债务人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据,同时还应当将借据的原件收回,以免后患。

物管公司在还款期过了6年后才起诉袁先生,此类“姗姗来迟”的起诉还有效吗?孙律师提出:我国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2017年10月1日前为2年),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追款,且无法提供(可延续诉讼时效)的催款凭证或债务人同意还款的凭证,若债务人抗辩,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不过,法律也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抗辩需要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如果一审中没提,二审才提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袁先生表示,他将搜集证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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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