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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追尾车主追索贬损费,两起案件结果大相径庭,这是为何?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记者:王斯

开新车上路没几天就被撞坏,车辆因为事故而贬值,车主追索贬损费能否获支持?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因新车贬损引发的纠纷,结果却大相径庭。其中一起,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车主1.5万元贬损费,而另一起却未获支持,这是为何?

2022年1月,袁某驾驶刚买不久的新车行驶在路上时,被梅某驾驶的车辆追尾,梅某对事故负全责。梅某支付袁某的车辆维修费用4万余元。但袁某认为,爱车即便经过修复也很难恢复到事故前的质量和性能,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价值也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袁某找来评估公司对爱车贬值损失评估,评估认定贬值损失为8.7万元。随后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梅某赔偿贬损费8.7万元。而梅某认为贬损费完全由评估方主观断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两起因新车贬损引发的纠纷,结果大不同。定坚画

无独有偶,2022年3月,叶某醉酒驾驶的车辆与潘某驾驶的车辆(购车不足半年)相碰,经交警认定,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叶某赔偿潘某车辆修理费1.8万元及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但叶某未按约定赔偿。潘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关于车辆贬值损失如何赔偿,并没有具体规定,袁某的车辆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致使车辆使用寿命缩短或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车辆经维修已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袁某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潘某的车辆因事故造成尾灯破碎及后保险杠损坏,属于可修复性的外观损失,不涉及车辆关键部件损坏。虽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车辆贬值损失,但从公平原则考量,潘某的车辆在维修后已恢复正常使用,3.5万元的车辆贬损费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1.5万元。法院判决,叶某赔偿潘某修车费及车辆贬值损失共3.3万元。

目前,两起案件判决已生效。

审理这两起案件的法官认为,车辆的贬值随着车辆事故的发生是必然存在的,但一般也仅在再次销售中才会体现,并非对车主现实利益的损害,不属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对车辆贬值损失,倾向于原则上不予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实现需以贬值达到一定程度为条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或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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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