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邓先生向南国早报反映,他妻子韦女士在南宁市那黄大道一楼盘从事销售助理岗已经一年多,如今怀胎7个月却被公司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还写着“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目前,韦女士已向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4个月3次约谈
从依法赔偿到“谈崩”
据介绍,韦女士去年5月入职,今年4月怀孕。从今年7月到11月,公司人事部门分别在7月28日、11月17日和18日三次约谈韦女士。之前约谈时,公司人事部门均表示公司此举违反劳动法,可按月底薪两倍进行赔偿,但韦女士没有同意。韦女士说,自己每月所得除底薪外还有提成,赔偿应以平均每月所得为标准。若不能按该标准赔偿,她希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11月17日第二次约谈,公司人事部门称公司已作出辞退决定,无法让韦女士继续工作。
11月17日约谈后,韦女士在委屈和无助的心情下,把自己将被公司辞退的事情告诉了朋友。次日,公司人事部门对韦女士进行第三次约谈。但这一次,对方不再和她谈赔偿,而是告诉她:私自录音,还传播了出去,泄露了公司信息。当天,公司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韦女士当天完成交接并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用人方违法还是劳动者过错?
双方各有说法
11月22日,该公司营销副总王先生表示,公司人事部门是按照劳动法规定和韦女士商谈,但赔偿和她的预期不一致,所以产生了矛盾。“在沟通过程中,她私自录了音,很多微信群都收到了录音,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了损失。我们认为她泄露公司机密的核心点在于我们属于密薪制,每个人的薪资都是保密的,但录音中提到了薪资。”
韦女士说,公司的态度从“违法开除,愿意赔偿”到“女方错误,不愿赔偿”,让她无法接受,“国家现在都提倡三胎了,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
韦女士表示,约谈时录音是为了保留证据,她并没有泄露公司机密。11月21日,韦女士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王先生表示,公司目前还有六七名在岗的怀孕员工,辞退韦女士是根据能否胜任岗位进行的优胜劣汰,并非因怀孕而辞退。等仲裁结果出来,公司会依法配合。
辞退和录音是否矛盾?
法律这样说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王秋明表示,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在公司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正常谈话的录音可做为仲裁和诉讼的证据使用。但若劳动合同中涉及工资等保密条款,劳动者应遵守相关约定。
王秋明建议,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与怀孕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包括支付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劳动者工资等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他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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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一些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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