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规排放超标废水进邕江等,南宁一家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该公司生产线的某工程经营部被处罚117万。三方不服处罚,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于是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南宁市政府诉至法院。11月23日,3起系列“民告官”案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连“吃”3张罚单,不服处罚“民告官”
2021年3月11日,接到市民举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南宁市某砂石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有3条以含泥碎石为原料的机制砂生产线,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粉尘、污泥等污染物。该公司虽配套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但不能提供验收手续。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生产线2004年5月建成投产,但环保设施竣工时间为2014年4月,该公司因不重视、环保投入不足,截至2021年3月11日,仍未完成环保设施验收工作。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南宁市某砂石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该砂石公司罚款55.8万余元,对覃某某罚款11万余元。在现场调查中,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还发现,南宁市某工程经营部负责生产经营南宁市某砂石公司机制砂3号生产线,该生产线配套有洗砂废水沉淀池,但沉淀池内已积存有大量污泥,失去有效沉淀作用。该经营部员工为贪图方便,两次使用抽水泵和胶管对沉淀池进行清理,将未经有效沉淀的废水直排邕江,经现场采样,排出的废水中悬浮物浓度超标183~463倍。该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经营部罚款50.2万余元。
连“吃”3张罚单,三方均不服,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获支持,于是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处罚是否过重?副市长出庭应诉
当日法庭上,原被告围绕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及是否明显不当,以及复议决定是否合法等焦点问题展开。
原告认为,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过重,且是重复处罚。原告称,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先是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南宁市某砂石公司已改正,当年4月已完成环保设施验收后,又给予处罚。而某经营部清洗沉淀池的是新员工所为,属于操作不当,动辄罚款几十万元,处罚太重了。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则辩称,南宁市某砂石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环保设施不满足要求,仍在生产。而且废水排入的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有可能对饮用水源造成影响。在处罚时,该局已考虑到已改正等因素,处罚合法有据,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处罚过当。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南宁市政府副市长丁伟、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黄衍全出庭应诉,并详细解释相应的政策法规。
该系列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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