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的黄女士跟已婚的韦先生同居后,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男方以婚内已有3个孩子需抚养为由,拒给抚养费。女方将男方告上法院。非婚生子女能否获得抚养费?
11月18日,在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男方每月支付每名孩子3000元生活费,共6000元。同时,双胞胎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黄女士自从丈夫去世后,独自抚养两个孩子。2021年,黄女士在深圳打工,与在广东的老乡韦先生同居。当时,韦先生已婚且有3个孩子。去年底,黄女士发现自己怀了双胞胎。
▲双胞胎女儿其中一人的出生证明。受访者供图
然而,自从韦先生得知黄女士决定生下孩子后,开始故意疏远黄女士,甚至有时还联系不上。
今年8月,黄女士顺利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生下双胞胎后,韦先生一直未现身。黄女士只能将双胞胎女儿的视频、图片通过微信发给韦先生,对方回复了“脸好圆,大宝皮肤好一点吗?”“感觉两个不是很像”等信息。
黄女士带着双胞胎女儿在深圳生活,一人要抚养4个孩子,经济状况捉襟见肘。此后,黄女士多次要求韦先生支付双胞胎女儿抚养费,但遭拒。“我也有3个孩子要抚养,没钱。”韦先生一直推脱不给抚养费。
今年10月,黄女士将韦先生告上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韦先生支付双胞胎女儿每人每月生活费,以及承担孩子相应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11月18日,黄女士和韦先生进行庭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胞胎女儿跟随母亲黄女士在深圳生活,父亲韦先生每月支付每名孩子3000元生活费,每月共计6000元。同时,双胞胎女儿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据黄女士代理律师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星宇介绍,对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