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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离婚后,前夫出资获得单位房剩下产权,该如何分割?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记者:经小飞

1983年,梁某与麦某登记结婚,跟丈夫麦某一起获得了单位房40.92%的产权。离婚后,麦某出资申请获得该套房剩下的产权,之后,前妻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她跟麦某共同财产。今年7月,麦某提出梁某需支付总房价一半20万元的房款,该房产如何分割?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梁某、麦某共有财产,梁某要支付给麦某补缴房款一半的费用及20多年利息,共计23452.94元。

▲双方离婚,法院判房屋共同占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麦某与梁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结婚期间,双方共同出资4968元购买了一套单位自管公房,获40.92%产权,其余产权属于单位。1997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原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房屋由麦某带儿子继续居住,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住房方麦某付给未住方梁某3000元。由于该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法院并未判决该房屋的归属。

1999年,麦某向单位申请补缴了9817元购房款,获得了该套房剩下产权,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因梁某离婚后没有住处,孩子需要照顾,梁某搬回房屋居住至今。之后,梁某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她跟麦某共同财产。

今年7月份,麦某将梁某告上法庭,要求梁某支付一半房款即20万元,经评估,该房价为40多万元。2020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该套房屋属于麦某、梁某共有。麦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定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关于该房屋的产权分割,建议当事人另行诉讼。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998年,麦某向单位补缴剩下产权的购房款9817元,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递交申请的。2001年,麦某出具的一份协议书也载明,该争议房屋为双方共有。法院认定,该争议房屋属于其夫妻共同所有,梁某退还麦某离婚时支付的3000元住房补贴。由于双方已离婚,麦某可以要求梁某共同负担当初补缴房款的一半即4908.5元,并由梁某承担长达25年的利息,本息共计2345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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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