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号有特色

南国早报

ngzbnews

南国微生活

nanguowei

南国小记者

ngxiaojizhe

车广西

ngzbqczk

租赁期满租客未能续租,房东赔了2万元!只因这项法定权利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记者:王斯

林某租下南宁市一加工场的场地用于存储木材等,5年的租期届满,他想要续租,房东却将场地转租给他人,双方闹上法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租赁纠纷,法院认为某加工场侵犯了林某的优先承租权,判决加工场赔偿林某损失2万元。目前,该加工场已支付了赔偿金。

2017年12月,林某向某加工场承租场地,用于储存木材加工和设备存放。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5年的租期至2021年10月31日届满,林某享有优先承租权。

2021年10月8日,该加工场在未征询林某意见的前提下,将场地面积调整后租给了他人,租期自林某与加工场租赁期满后开始。

同年10月19日,林某在合同届满前询问加工场是否愿意继续出租场地,被拒绝,这才知道该场地已被转租。林某认为该加工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场地优先承租权,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索赔另行租赁新场地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而某加工场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他们不继续出租场地,因此林某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林某的损失与其无关。

法院认为,双方的《场地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某加工场应将案涉场地优先租赁给林某。该加工场将诉争场地面积调整后由其他人承租,在此过程中未征询林某意见,从经营规模、租赁方式、租金价格来看,林某与案外人在该场地上具备同等条件,且林某在租赁期满前已向某加工场表达续租意愿,林某应当享有优先于案外人同某加工场缔约的权利,某加工场侵犯了林某的优先承租权。

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某加工场赔偿林某经济损失2万元。判决生效后,某加工场主动支付了赔偿金。

主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续签租赁合同时,对原租赁物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优先承租权并非法定权利。民法典第73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权。从而将优先承租权法定化,使其成为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该案也提醒房东,在行使权利时,要考虑到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戴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