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博白县浪平镇六山村村民老刘状告当地镇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案二审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浪平镇政府曾下通知书,责令老刘停止使用他家猪场。老刘逾期未自行整改,政府拆了猪场后被他告上法院,索赔3.4万多元。该案一审判定浪平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判赔1.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养猪场被强拆
村民状告政府
老刘诉称,他家的杂物房和猪栏建于2005年。今年3月5日,浪平镇政府下发通知书称,他家的杂物房和猪栏70平方米违反环保条例,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逾期拒不整改的将强制拆除。3月8日,在家中无人时,镇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上述建筑物,导致他养的20多头猪四处乱跑,损失惨重。
老刘说,他用皮尺测量了被拆建筑物,面积为126.82平方米。为了挽回损失,他将浪平镇政府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强拆涉案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并赔偿34368.22元。
浪平镇政府辩称,原告位于浪平镇六山村的养殖场属于禁养区,原告在该地养猪已经违规。此外,原告的猪栏非法占用林地,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属违章建筑,且原告在养殖过程中存在直排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原告应当对该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另外,原告主张赔偿无法律依据。一是因为该建筑是违章建筑;二是原告的猪已妥善安置,未遭损害;三是拆除的是猪栏并无杂物房。
一审判强拆违法
判赔1.6万余元
博白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在建造猪栏时没有经有关机关批准;在收到《通知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被行政强制拆除之前,也没有自行拆除其未经批准建设的猪栏。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之前未依法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作出强拆决定及公告等。
9月8日,经博白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对被拆猪场现场勘察,被拆猪场面积94.42平方米,为砖瓦结构。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必须经过催告、公告等环节才能实施拆除,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浪平镇政府实施强拆前经过了催告、公告等程序,浪平镇政府的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养殖场损失明细,但未能提交相关票据、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财产损失缺乏事实根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涉案猪场被被告违法强制拆除,房屋损失实际存在,依法应获得赔偿。
被拆除的猪场的结构为砖瓦结构(烧制瓦),面积94.42平方米,参照2019年《博白县基础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征收房屋及构建筑物补偿标准和青苗及果树竹木补偿标准》,简易房屋12厘米火砖墙水泥瓦面每平方米补偿170元,被告共应赔偿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损失16051.4元。
不服一审判决
原被告均上诉
一审判决后,老刘和浪平镇政府都不服,双双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老刘提出,一审法院只认定拆除了的猪栏,未认定被拆除的杂物房。另外,烧制瓦面赔偿标准是每平方米215元,但一审法院计赔时却按水泥瓦面每平方米170元的赔偿标准来算,计赔错误。
浪平镇政府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只有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才能获得国家赔偿。被拆的涉案猪场属于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权益,政府予以拆除,无需进行赔偿。
浪平镇政府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以看出,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特别程序,即只需履行公告程序即可拆除,无需按照强制执行的普通程序进行。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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