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在南宁良庆区檀府印象檀逸小区花10万余元买预售车位后,认为车位存在受到人防门影响、面积不足等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遂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女士诉讼请求。此前本报报道过同类案件(点击查看),也是因人防门影响车位使用,法院一审判决业主王先生胜诉。同类案件,为何法院一审判决不同呢?连日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起因:业主状告开发商,双方各执一词
11月12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负二层停车场,看到涉事车位靠近人防门,人防门可以手动开启或关闭。
2020年8月31日,黄女士跟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的停车位。合同约定车位于今年2月28日前交付使用,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为12.72平方米,层高为3.6米,总价10万余元。黄女士支付车位总价款后,因为车位存在诸多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尚未接受该车位。
黄女士说,该车位为预售,购买时根本无法查看实物,人防门未在附图中表示,且开发商从未告知有人防门存在。验收时,她才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开发商提出质疑,要求解除合同,但遭拒。
2022年6月,黄女士将开发商起诉至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要求解除跟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并退还车位款10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670余元等。
同年7月,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黄女士购买的车位符合交付标准,不存在不能使用的情形,黄女士提交的证据都是利用角度以及局部拍照掩盖真实情况,请求法院驳回黄女士诉讼请求。
法院:人防门开启形成干涉,但不影响车位使用
经法院实地测量,车位长、宽等均符合相关设计规范。黄女士主张面积严重不符、人防门关闭半径内影响车位正常使用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等问题,经现场勘查,车位靠近人防门一侧已预留一个车位空间,且车位空间并未编号即不作为车位销售使用,虽然人防门开启和关闭的过程中前端有部分与车位形成干涉,但人防门开启时满足平时使用状态,并不对车位的使用产生影响。
法院认为,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出发,基于车位符合设计规范的认定,关于套内面积的差异处理亦有合同约定且未满足解除条件,故车位根据设计规范和合同约定并未影响黄女士正常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车位款已支付完毕,车位已实际投入使用,黄女士随时可接受车位交付予以使用。
因此,黄女士诉讼解除车位合同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9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女士全部诉讼请求。黄女士因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法:同类案件,为何判决不同?
“两个案件一审判决不同,基于人防门对车位使用影响的程度不一样。”一名不愿具名的律师分析认为,两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王先生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定解除事由而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的。
首先,两案有一个不同的细节,就是王先生在验收车位时,发现被人防门占用而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未整改,导致购买车位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就符合《合同法》相关情形;其次,王先生案中,人防门开启半径内占用车位25cm,这就违反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已经影响防空效能,同时限制车位正常使用,这一情形也导致王先生购买车位使用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而黄女士一案中,黄女士以车位不符合标准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提起诉讼,开发商所交付车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且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法院认为,虽然人防门开启和车位形成干涉,但对车位未产生影响,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法定解除理由,因此黄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另外,此案中,法官也实地测量,在黄女士车位旁开发商预留一个未编号的车位,这也是两案区别之一。
综上所述,两案基本事实不同,法院判决不一样也是正常的。
另一律师则认为,既然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做出最终不同的判决结果。当然,两案是否“同案不同判”还有待商榷,也要看案件全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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