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名罪犯阮仲德、米荣军分别执行死刑。
▲宣判现场。吴凰汇摄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阮仲德在境外购进毒品海洛因后入境我国,贩卖给黎勤龙(已另案判刑),3次走私、贩卖海洛因共计25块,查获16块,查获的海洛因共计5672.19克。
被告人米荣军向黎勤龙购买毒品后转卖,4次贩卖、运输海洛因共计15块,查获12块,查获的海洛因共计4228.14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阮仲德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运入我国境内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阮仲德多次走私、贩卖海洛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米荣军伙同他人非法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米荣军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自治区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阮仲德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裁定核准自治区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米荣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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