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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未对交通事故定责,法官如何厘清赔偿责任?南宁这场官司这样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记者:蒋文跃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赔偿责任该如何厘清?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最终,法官结合事故现场图及车速鉴定意见,判定未戴头盔、驾驶无牌电动车上路的骑手承担三成责任,小轿车驾驶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9年10月7日,李某驾驶小轿车在南宁市江南区A路由南往北方向超速行驶,而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B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两车在A路与B路的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王某受伤。

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查清案发时当事双方是否存在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实无法查清,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予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2021年4月6日,王某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万元。对此,被告李某只愿承担2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本案交通事故未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因此也不认可王某提出的由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来看,李某的刹车距离长达40米,足见其行驶速度过快。

从行驶速度鉴定意见来看,事故路段最高限速为50km/h,而李某当时实速为82km/h,超速达64%。事发时王某倒地滑出3米有余,从他的伤情来看,其所受损害后果与李某的超速行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对此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佩戴头盔且驾驶未登记号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在道路上未遵循右侧通行规定,在经过交叉路口时,亦未充分观察确保通行安全。因此,王某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受害人与被告的过错程度,各方过失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和参与度的种种情形,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依法核定原告损失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及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原告王某赔偿67.67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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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